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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2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唐文明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文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02刑初8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文明,曾用名唐文库,1961年11月18日出生,住牡丹江市东安区。2016年11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牡丹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牡东检诉刑诉(201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文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婷婷出庭支持公诉,唐文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唐文明驾驶其名下的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为黑ML1X**)来到牡丹江市东四条路爱民街附近的某某饭店与其朋友姜某某一起吃饭,席间唐文明共喝了二两白酒,饭后二人各自回家。当日20时许,唐文明酒后驾驶该车沿牡丹江市东四条路由北向南行至南市街路口处等信号灯时在车内睡着,后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经鉴定,唐文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8.2mg/100ml,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文明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唐文明的户籍证明及无前科劣迹证明,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姜某某的证言笔录,唐文明的供述笔录,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文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唐文明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唐文明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唐文明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文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忠民人民陪审员  闫星远人民陪审员  王兴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关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