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舒城县、彭小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城县,彭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439号请执行人:夏志霞,女,197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干汊河镇顺河村溪河组。被执行人:舒城县女人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舒城县梅河路鼓楼街北街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彭小华。被执行人:彭小华,男,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申请执行人夏志霞与被执行人舒城县女人街贸易有限公司、彭小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应保审 判 员 倪 明代理审判员 王金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褚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