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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22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于某芹与被申请人张某云及宋某祥(已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于某芹,张某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2民申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于某芹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某云再审申请人于某芹与被申请人张某云及宋某祥(已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辽1422民初198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再审,撤销建昌县人民法院(2016)辽1422民初1983号民事判决。被申请人未作答辩。本院认为,原审证据充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审判决并无不当。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于某芹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洪 涛审判员 王振学审判员 于树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