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87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住安徽省宁国市清华路1001号被执行人:安徽惠云塑木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外环西路;安徽省宁国惠云丝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山园区外环西路;王永翔,男,1959年1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桐乡市乌镇镇十三房头67号302室;潘向红,女,1960年1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桐乡市乌镇镇十三房头67号302室;王正舟,男,1985年5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桐乡市乌镇镇十三房头67号302室;陆亚南,女,1986年5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桐乡市乌镇镇十三房头67号302室本院在执行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与安徽惠云塑木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宁国惠云丝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永翔,潘向红,王正舟,陆亚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于2017年4月14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安徽惠云塑木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宁国惠云丝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永翔,潘向红,王正舟,陆亚南,支付执行款4189631.10元,现安徽惠云塑木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宁国惠云丝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永翔,潘向红,王正舟,陆亚南,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皖1881民初25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毅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