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执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曾秀丽与被执行人河南金世福珠宝有限公司、洛阳颐和金世福珠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秀丽,河南金世福珠宝有限公司,洛阳颐和金世福珠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91执1049号申请执行人曾秀丽,女,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金世福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众意路交叉口丹尼斯七天地世贸大厦A座11层。被执行人洛阳颐和金世福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429号凯瑞君临广场北楼一层05号及二层、三层、四层整层。关于曾秀丽申请执行河南金世福珠宝有限公司、洛阳颐和金世福珠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91民初118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河南金世福珠宝有限公司、洛阳颐和金世福珠宝有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曾秀丽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南金世福珠宝有限公司、洛阳颐和金世福珠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证券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曾秀丽尚未实现的债权【本金25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16日起按照月利率1.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590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豫0191民初1187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文涛代理审判员 柴红旺代理审判员 李旭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俊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