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2民初2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韩守忠与王全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守忠,王全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2150号原告:韩守忠,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电话:138XXXXXXXX。被告:王全明,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北营房镇四顷地村,电话:158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守忠与被告王全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守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韩守忠负担。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世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