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民终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美燕与苏州市共赢服饰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美燕,苏州市共赢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民终5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美燕,女,1982年4月27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住本村。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利军,男,1982年1月15日生,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住盂县,系王美燕丈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共赢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承刚。上诉人王美燕与被上诉人苏州市共赢服饰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盂县人民法院(2016)晋0322民初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美燕于2017年6月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是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且被上诉人已经给上诉人支付500元作为赔偿。本院认为,王美燕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美燕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美燕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瑞文审判员 任晓辉审判员 郭严旻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井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