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民初1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王兴召、朱辉等与武国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召,朱辉,武国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1504号原告王兴召,男,1972年7月6日生,汉族。原告朱辉,男,1986年11月26日生,汉族。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孔祥乾,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国杰,男,1973年9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孟永灿,河南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召、朱辉诉被告武国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兴召、朱辉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武国杰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兴召、朱辉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武国杰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召、朱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兴召、朱辉负担。审 判 长 申 健审 判 员 王 宏人民陪审员 彭朝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