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3民初1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林伟钦与黄苏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伟钦,黄苏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3民初1557号原告:林伟钦,女,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黄苏妍,女,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原告林伟钦诉被告黄苏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原告林伟钦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伟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伟钦撤诉。案件受理费1935元,减半收取计967.5元,由林伟钦负担。审判员 陈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兰楠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