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23民初1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林伟钦与黄苏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伟钦,黄苏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3民初1557号原告:林伟钦,女,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黄苏妍,女,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原告林伟钦诉被告黄苏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原告林伟钦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伟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伟钦撤诉。案件受理费1935元,减半收取计967.5元,由林伟钦负担。审判员  陈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兰楠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