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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执3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宋照璆、陈先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照璆,陈先文,陈道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2执389-8号申请人:宋照璆,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陈先文(曾用名陈献文),男,1953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陈道兵,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作出2015)明民二初字第001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先文,陈道兵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陈先文,陈道兵的中国建设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荣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琪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