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4执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水某某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第八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水某某,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第八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74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8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住该村306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申请执行人:水某某,男,201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XXXXXX。法定代理人:李某,女,198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住该村306号,系水某某之母。。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第八村民小组。负责人:吕某某,系该组组长。申请执行人李某、水某某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第八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组现无可供执行财���,且本院已向该办财政所下发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7)陕0404执7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行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