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3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林、潘连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林,潘连华,徐霖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3768号申请执行人杨林,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潘连华,男,1958年2月2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徐霖华,男,1969年6月25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在执行杨林与潘连华、徐霖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房产土地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徐霖华与柯华君共有的坐落于温岭市太平街道北苑居北山路99号304室的房产[房产证号:城区0681**号],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执行人潘连华与徐灵尧共有的坐落于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菜市场4幢4单元301室、401室、501室的房产[房产证号:城区125980号、城区125981号、城区1259**号],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车志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安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