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02执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世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平凡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军,李平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872号申请执行人李世军,男,汉族,1957年5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南泥湾金庄村15号院6区085号,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南泥湾金庄村15号院6区085号。被执行人李平凡,男,汉族,1967年6月4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南泥湾镇金庄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南泥湾金庄村。本院在执行李世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平凡身体权纠纷一案中,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602民初9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协议内容:一、由被告李平凡于2017年4月26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李世军各项损失共计14000元;二、其他事项无争议。案件受理费6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15元,实际由原告李世军负担。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案件申请书,称被执行人已经将案件款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8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