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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执异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艳宏与被执行人北票台吉金山煤炭产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案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宏,北票台吉金山煤炭产销有限责任公司,淡肖蓉,段澄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81执异30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李艳宏,男,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北票台吉金山煤炭产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票市。法定代表人:刘文祥,经理。被申请人:淡肖蓉,女,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被申请人:段澄澄,女,199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艳宏与被执行人北票台吉金山煤炭产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艳宏向本院申请追加淡肖蓉、段澄澄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李艳宏称,你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艳宏与被执行人北票台吉金山煤炭产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北票台吉金山煤炭产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为106万元。而其开户银行帐户存款仅几百元,出资人淡肖荣、段澄澄涉嫌虚报、抽逃注册资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公司法等相关规定,申请人向你院申请追加涉嫌虚报、抽逃注册资本的淡肖荣、段澄澄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承担清偿债务责任。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艳宏与被执行人北票台吉金山煤炭产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艳宏以被执行人北票台吉金山煤炭产销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段澄澄、淡肖蓉涉嫌虚报、抽逃注册资本为由申请追加段澄澄、淡肖蓉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另查明,淡肖蓉认缴出资额95.4万元,于2011年4月15日实缴出资95.4万元,段澄澄认缴出资额10.6万元,于2011年4月15日实缴出资10.6万元。本院认为,申请人李艳宏以被执行人北票台吉金山煤炭产销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段澄澄、淡肖蓉涉嫌虚报、抽逃注册资本为由申请追加段澄澄、淡肖蓉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但李艳宏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段澄澄、淡肖蓉虚报、抽逃注册资本。故李艳宏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李艳宏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郭志民审判员  王东鹏审判员  张庆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诗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