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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5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韩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某,张某某,韩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5执331号申请执行人吕某某,男,汉族,1969年7月11日生。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78年11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韩某某,女,汉族,1979年6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吕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韩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1940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吕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按实际收取。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韩某某、杨某某拒不履行案件款,经查明张某某在你处有工资收入,我院依法予以冻结。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或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19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晓梅审判员  马雪明审判员  赵秀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