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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饶绍振、吴宪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绍振,吴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60号申请执行人:饶绍振,男,1958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吴宪波,男,1963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饶绍振申请执行吴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1民初2592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饶绍振借款本金1,32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2,575元,并交纳执行费15,600元,合计人民币1,348,175元。但被执行人吴宪波未履行。现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1执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小伟审判员  胡建民审判员  谢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钟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