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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5财保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宜民、郭兴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宜民,郭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5财保358号申请人:王宜民,男,195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被申请人:郭兴华,男,198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申请人王宜民因诉前财产保全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郭兴华驾驶的鲁Q×××××号小型汽车(保全价值3万元)一辆予以扣押,并已提供现金6000元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郭兴华驾驶的鲁Q×××××号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扣押至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费县大队。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处分。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飞鸿审判员  杜 屏审判员  麻 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