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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行审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河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永良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河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永良,张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984行审440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河间市长卿路**号。法定代表人马XX,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张永良,男,198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张美娟,女,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原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河计育征(2016)B1-21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强制二被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73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称,二被申请人于2012年12月29日政策外生育第三胎一男孩,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我局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河计育征(2016)B1-21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对二被申请人征收社会抚养费73000元,并限三十日内缴纳。同日,我局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该行政征收决定书,二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且未履行。我局依法进行了催告,二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原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河计育征(2016)B1-21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证据、依据。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张永良、张美娟系河间市米各庄镇南留路村居民,于2006年登记结婚,2007年生育第一胎一女孩,2009年生育第二胎一女孩,又于2012年12月29日生育第三胎一男孩。原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现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河计育征(2016)B1-21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二被执行人生育第三孩违反了2003年《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依照该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对二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73000元。同日,原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该征收决定书,二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且未履行。2017年5月24日,申请执行人对二被执行人依法进行了催告,二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认为,原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河计育征(2016)B1-21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符合执行条件,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河计育征(2016)B1-21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晓声审判员  张树梧审判员  张富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梦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