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7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韩坡岭与叶青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坡岭,叶青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91民初7724号原告:韩坡岭,男,197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叶青楼,男,197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原告韩坡岭与被告叶青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坡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青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坡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1万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6日,被告在单位里向原告借款1.1万元,并表示几个月就还给原告,后原告几次催要,被告一直不给,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叶青楼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6日,被告叶青楼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兹有叶青楼向韩坡岭借款壹万壹仟元整。庭审中,原告称,2016年过完春节后,被告用钱就向其借款,因被告和其平时关系不错,其在御指天娇会所(商都路和农业南路交叉口)楼道里借给被告现金1.1万元,后其向被告催要还款,被告一直未还款,但于2016年5月16日向其出具欠条一张。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一份及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叶青楼向原告借款1.1万元,有欠条为证,且原告对出借被告款项的支付时间、地点及被告出具欠条情况作出具体说明,故本院对原告主张予以采信,并确认被告叶青楼向原告借款1.1万元,原告已向被告叶青楼支付款项。故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1.1万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青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韩坡岭借款本金1.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被告叶青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彭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铸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