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辖终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湖北畅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泰州华夏集团公司、关爱民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畅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泰州华夏集团公司,关爱民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辖终3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畅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交通中路8号。法定代表人:付三林,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春晖,系辽宁恒生律师事��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州华夏集团公司(泰州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现企业名称江苏泰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住所地泰州市八字桥西街42号,现住所地泰州市农业开发区中桥路9号。法定代表人:赵伟(现法定代表人周晖)。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东,系北京市高朋(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晓彬,系辽宁卓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关爱民,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满族。上诉人湖北畅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5民初11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为被上诉人没有提供相应的资产负债表及重整方案,不能确定是否进入破产程序,一审裁定错误,要求本案由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泰州华夏集团公司��辩称,2011年7月7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其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已进入重整程序,至今尚未终结,同意原审法院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以2008年10月1日盖有泰州华夏集团公司(泰州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亚洲城第二项目部印章、关爱民签名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等为依据,要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给付工程款,并承担连带责任向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7月7日下达(2011)泰中商破字第0002-1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泰州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对被上诉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13年12月6日下达(2011)泰中商破字第0002-6号民事裁定,裁定批准被上诉人重整计划;终止被上诉人重整程序。2014年9月被上诉人申请变更企业名称为江苏泰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被上诉人的破产程序尚未终结,故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受理破产案件的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没有提供相应的资产负债表及重整方案,不能确定是否进入破产程序,要求本案由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敏审判员 汤 涛审判员 赵梦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家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