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特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沈某某、刘某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某某,刘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10民特327号申请人:沈某某。被申请人:刘某某。申请人沈某某诉称,刘某某与沈某某系母子关系,刘某某于1996年从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许庄街道走失,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经查,刘某某,女,194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原住杭州市余杭区××街道××南梓头16号,身份证号码。1996年,刘某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2014年10月26日,刘某某之亲属康晓连向江苏省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创业园派出所报案,但至今未发现刘某某的下落。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刘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刘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刘某某于1996年失踪,至2017年2月20日诉至本院时已逾二十年,本院公告期间仍未发现刘某某下落,可推定其已经失踪。申请人沈某某系刘某某之子,其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刘某某失踪之申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某某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宣雅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