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3民初7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7049张雷与盐城市泰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雷,盐城市泰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03民初7049号原告:张雷,住盐城市。被告:盐城市泰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恒荣世家6号楼201室。原告张雷与被告盐城市泰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泰熙物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泰熙物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电梯耗能费等各项费用计3858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泰熙物业系恒荣世家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在泰熙物业服务期间,管理混乱,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收取我电梯耗能费700元,拆墙预收费300元,装修垃圾清理费358元,装修保证金1500元。以及在该公司提供物业期间,提供的物业服务不符合约定应当返还我物业费。现泰熙物业在我们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已经撤离我们小区,故诉至法院。被告泰熙物业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供书面答辩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张雷系盐城恒荣世家小区6号楼2101室业主,泰熙物业曾系盐城恒荣世家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2015年8月11日,泰熙物业收取张雷拆墙预收费300元、��修保证金1500元、电梯耗能费700元、垃圾清运费358元,并向张雷出具了相应的收据。同日,张雷交纳物业管理费1834元(2015年8月11日至2016年8月11日)。现泰熙物业已撤离盐城恒荣世家小区,不再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泰熙物业原是原告张雷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双方也通过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确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法律规定,物业服务单位收取相关费用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收取,应当公开、合理。现被告泰熙物业收取的拆墙预收费300元、电梯耗能费700元、垃圾清运费358元,无合同和法律依据,故应当予以返还。对于装修保证金1500元,在业主张雷装修完毕,未造成任何损害的情况下,亦应当予以返还。对于原告张雷主张的返还物业费1000元,因被告泰熙物业向原告张雷提供物业服务,原告张雷应当按时按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原告张雷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泰熙物业存在服务质量问题的证据,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被告泰熙物业应当返还原告张雷装修保证金1000元,拆墙预收费300元、电梯耗能费700元、垃圾清运费358元,计285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盐城市泰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雷装修保证金1000元,拆墙预收费300元、电梯耗能费700元、垃圾清运费358元,计2858元。二、驳回原告张雷的其他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盐城市泰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南支行,账号52×××89。审 判 长 郭玉国代理审判员 周 华人民陪审员 蔡宝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肖 雯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2.《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