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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3民初第3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侯远芬与许有龙、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远芬,许有龙,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民初第3152号原告:侯远芬,女,汉族,1967年4月26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江兆才,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成石,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有龙,男,汉族,1988年10月23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20号院2号楼4层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99613005N。法定代表人:张雱。被告: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戈江区澛港新区西区23-1幢5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MRKRL68。负责人:黄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北京中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849497861N。负责人:陶银。本院受理原告侯远芬诉被告许有龙、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侯远芬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远芬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瑞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亚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