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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执9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田华与吕怀东、吕桂玲、吕怀茂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华,吕怀东,吕桂玲,吕怀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6执9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田华,女,197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吕怀东,男,196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吕桂玲,女,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吕怀茂,男,196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宁0106民特11号民事裁定书,本案应执行标的111550元(含执行费1550元),已执行标的29984元,未执行标的8156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无需本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7)宁0106民特1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慧超代理审判员  马君平代理审判员  沈天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樊欣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