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执9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田华与吕怀东、吕桂玲、吕怀茂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华,吕怀东,吕桂玲,吕怀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6执9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田华,女,197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吕怀东,男,196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吕桂玲,女,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吕怀茂,男,196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宁0106民特11号民事裁定书,本案应执行标的111550元(含执行费1550元),已执行标的29984元,未执行标的8156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无需本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7)宁0106民特1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慧超代理审判员 马君平代理审判员 沈天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樊欣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