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成都民和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民和物流有限公司,余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7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民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驿区西河镇鹿角社区成都西部汽车城汽车交易市场内。被执行人余军。申请执行人成都民和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成都民和物流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2民初33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余军给付本金4800元、案件受理费18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余军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成都民和物流有限公司本次申请执行本金4800元、案件受理费180元。被执行人余军尚欠申请执行人成都民和物流有限公司本金4800元、案件受理费18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秦海伦审判员 姚明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章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