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2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陈素英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素英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22刑初29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素英,女,1950年9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住萧县。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2月27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31日经萧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同年6月1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对其监视居住。萧县人民检察院以萧检刑诉[2017]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素英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素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秋季,被告人陈素英为食用在其侄子家院内花园里种植罂粟。2017年2月24日14时许,萧县公安局闫集派出所民警查获了被告人陈素英种植的罂粟幼苗,遂予以铲除,经现场清点数量为1108株。被告人陈素英于2017年2月24日经萧县公安局闫集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素英非法种植罂粟1108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具有坦白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素英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与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秋季,被告人陈素英帮其侄子看家,为食用在其侄子家院内花园里种植罂粟。2017年2月24日14时许,萧县公安局闫集派出所民警查获了被告人陈素英种植的罂粟幼苗,遂予以铲除,经现场清点数量为1108株。被告人陈素英于2017年2月25日经萧县公安局闫集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素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孙某的证言,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铲除记录、销毁记录、萧县公安局闫集派出所出具的两份情况说明、某行政村出具的证明及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素英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1108株,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素英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人陈素英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素英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素英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敏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娜娜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三)抗拒铲除的。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