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催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射阳县恒基花边厂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射阳县恒基花边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民催54号申请人:射阳县恒基花边厂,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纺织染整产业园。投资人:嵇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叶军,该厂经理。申请人射阳县恒基花边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3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射阳县恒基花边厂持有的号码为3140005128917450、票面金额为1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射阳县恒基花边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射阳县恒基花边厂负担。审判长 金健峰审判员 钱国平审判员 杨春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葛凤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