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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周耀军与周大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耀军,周大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53号申请执行人:周耀军,男,汉族,1957年11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周大川,男,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耀军与被执行人周大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周耀军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周大川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236执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刚审 判 员  李练祥代理审判员  陶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山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