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72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铁林与肖六候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铁林,肖六候
案由
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2民初861号原告:张铁林,男,汉族,1949年4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启东市。委托代理人:季军,启东市吕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六候,男,汉族,1954年8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启东市。在本院审理原告张铁林与被告肖六候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书面确认了双方已达成和解,为此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未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也不再交纳。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撤回起诉,该处理方式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于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铁林撤回对被告肖六候的起诉。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凯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