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3民初2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刘海霞与贾桂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霞,贾桂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3民初2300号原告刘海霞,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贾桂香,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霞诉被告贾桂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霞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海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敖特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嘎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