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1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张丙普与张丙超、龚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丙普,张丙超,龚晓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81民初1099号原告:张丙普,男,1978年1月18日生,汉族,住辛集市,被告:张丙超,男,1987年10月12日生,汉族,现住辛集市,被告:龚晓伟,女,1987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张丙普与被告张丙超、龚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丙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丙超、龚晓伟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为亲兄弟关系,被告在做毛领时,于2012年借原告16万元,其中6万元作为原、被告的两位老人以后赡养。后于2015年4月22日被告写下10万元借据一份,并有证人:田长友、张利秋、郝双东所证明。由于原告急需用钱,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其被告不但不偿还借款并多次威胁、谩骂,迫使原告与妻子离了婚。无奈之下提起出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公断,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以此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张丙普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1、欠条一份;2、被告张丙超、龚晓伟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三页。被告张丙超、龚晓伟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亲兄弟关系,2015年4月22日,在三个中间人田长友、张丙秋、郝双东的协调下,形成欠条一份,欠条内容为:“张丙超欠哥哥张丙普10万元,壹拾万元整,中证人:田长友、张丙秋、郝双东,打关司无校,借钱人:张丙超,2015年4月22日”。三个中间人分别在自己的名字上捺印,被告张丙超分别在10万元及自己的名字上捺印。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开庭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有欠条为证,虽然欠条当中注明“打官司无效”,但是该约定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无效约定,原、被告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故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丙超、龚晓伟系夫妻关系,因该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被告龚晓伟应对被告张丙超借原告张丙普的10万元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张丙超、龚晓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放弃,依法适用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丙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张丙普借款10万元。二、被告龚晓伟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张丙超、龚晓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