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7民初12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刘洪苹与谭江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苹,谭江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2404号原告:刘洪苹,男,汉族,1974年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谭江超,男,汉族,1997年10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原告刘洪苹诉被告谭江超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刘洪苹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洪苹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洪苹负担。审判员  罗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