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初2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海民与徐彦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民,徐彦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2900号原告李海民,男,1984年6月4日生,住安阳县。被告徐彦兵,男,1984年3月1日生,住安阳县。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受理原告李海民与被告徐彦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闯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