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8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代耀与汪春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代耀,汪春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8执141号申请执行人:李代耀,男,1981年8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汪春连,女,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代耀与汪春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根据新宁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8民初12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汪春连在中国农业银行南昌市洪城赣粤支行内存款,被执行人主动偿还借款10000元,后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良兵审判员 唐小冬审判员 刘健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 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