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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95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山东金山汽配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山东金山汽配有限公司,尤学永,李晓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95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住所地:广饶县乐安大街5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1649613699。负责人:孙培伟,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山东金山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新兴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54496743U。法定代表人:尤学永,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尤学永,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李晓荣,女,1973年05月0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与山东金山汽配有限公司、尤学永、李晓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广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523民初150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李晓荣在中国工商银行广饶支行账号16×××87账户银行存款10000000元。二、冻结期限一年,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18年6月19日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取。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其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景素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