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3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秀寅与乔贞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寅,乔贞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3550号原告:王秀寅,女,1976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新泰市.被告:乔贞友,男,1968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莱芜市钢城区。原告王秀寅与被告乔贞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秀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元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成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