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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3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秀寅与乔贞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寅,乔贞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3550号原告:王秀寅,女,1976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新泰市.被告:乔贞友,男,1968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莱芜市钢城区。原告王秀寅与被告乔贞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秀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元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成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