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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8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罗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8执16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田贵,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执行人:罗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作出(2015)镇巴民初字第001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告罗某某于2015年2月25日前给付小孩抚养费10000元”。被执行人罗某某逾期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李某某于2017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被执行人罗某某支付欠款10000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某某于2017年6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给付欠款10000元。至此,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抚养费10000元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已实体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5)镇巴民初字第001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告罗某某于2015年2月25日前付清原告李某某抚养费10000元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审判员  杨昌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家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