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初5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卫东与王阳光、于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卫东,王阳光,于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5219号原告:刘卫东,女,198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迎节,江苏瑞里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阳光,男,1990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于芬,女,198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刘卫东与被告王阳光、于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刘卫东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卫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卫东撤回对被告王阳光、于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由原告刘卫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寇兆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