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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5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卫东与王阳光、于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卫东,王阳光,于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5219号原告:刘卫东,女,198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迎节,江苏瑞里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阳光,男,1990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于芬,女,198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刘卫东与被告王阳光、于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刘卫东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卫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卫东撤回对被告王阳光、于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由原告刘卫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寇兆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