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21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叶奕铁、赵妹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奕铁,赵妹,叶年迪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21民特1号申请人:叶奕铁,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昭平县。申请人:赵妹,女,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昭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奕铁,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昭平县。申请人:叶年迪,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昭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贝近芳,女,196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昭平县。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叶奕铁、赵妹与申请人叶年迪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6日经昭平县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叶年迪同意一次性赔偿叶彤(系申请人叶奕铁、赵妹之女)死亡赔偿金等380000元,给付申请人叶奕铁、赵妹。扣除先赔付30000元后,尚欠350000元,该款项在本协议书双方签字时赔付140000元给申请人叶奕铁、赵妹。余款210000元,其中有110000元由申请人叶年迪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剩余的100000元定于2018年6月17日前赔付40000元;2019年6月17日前赔付40000元;同年12月31日前付清余款20000元给叶奕铁、赵妹。二、受害人叶彤(系申请人叶奕铁、赵妹之女)的抢救费用约人民币850元(以有效发票为准),此款申请人叶年迪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赔付款归申请人叶奕铁、赵妹所有。三、申请人叶年迪的赔偿款为本案调解终结赔付款。四、赔偿款支付后,申请人叶奕铁、赵妹对申请人叶年迪的交通肇事违法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对申请叶年迪从轻、减轻处罚,不追究其任何刑事法律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叶奕铁、赵妹与申请人叶年迪于2017年6月16日经昭平县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李旺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