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6民终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安华泰混泥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安华泰混泥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民终7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法定代表人:苏敬校,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安华泰混泥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法定代表人:翁明媛,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安华泰混泥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6)川1602民初3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3日将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送达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但该公司至今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现已过缴费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绍刚审判员  蒋 丽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甜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