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6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富拉尔基区杜尔门沁达斡尔族乡杜尔门沁村委会与陈福、陈志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拉尔基区杜尔门沁达斡尔族乡杜尔门沁村委会,陈福,陈志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6执138号申请执行人富拉尔基区杜尔门沁达斡尔族乡杜尔门沁村委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富拉尔基区杜尔门沁达斡尔族乡。被执行人陈福,男,196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杜尔门沁达斡尔族乡。被执行人陈志慧,男,198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杜尔门沁达斡尔族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富拉尔基区杜尔门沁达斡尔族乡杜尔门沁村委会与被执行人陈福、陈志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富拉尔基区杜尔门沁达斡尔族乡杜尔门沁村委会于2017年4月6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6民初64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陈福、陈志慧给付欠款25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富拉尔基区杜尔门沁达斡尔族乡杜尔门沁村委会与被执行人陈福、陈志慧经协商自行解决,故富拉尔基区杜尔门沁达斡尔族乡杜尔门沁村委会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6民初6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占录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高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圣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