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行终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郑文海、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文海,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10行终34号上诉人:郑文海,男,195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被上诉人: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太岳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刘身用,该局局长。上诉人郑文海因不服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7)鄂1002行初11号对其起诉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文海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二审过程中,上诉人郑文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文海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炳松审判员 王 阳审判员 盛 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