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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2执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创建与被执行人柴建龙、柴彦荣、山西河津福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创建,柴建龙,柴彦荣,山西河津福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2执478号申请执行人胡创建,男,1966年9月16日生,汉族,河津市柴家乡柴家村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柴建龙,男,汉族,1960年1月8日生,河津市下化乡南桑峪村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柴彦荣,男,汉族,1984年10月1日生,河津市下化乡南桑峪村,现住本村。被执行人山西河津福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津市下化乡南桑峪村。法定代表人:柴彦荣,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胡创建与被执行人柴建龙、柴彦荣、山西河津福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2017)晋0882民特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创建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柴建龙、柴彦荣、山西河津福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2436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春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柴 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