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27民初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和县支行与李腾飞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和县支行,李腾飞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7民初105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和县支行。地址:河北省南和县城和阳大街65号。负责人:石红刚,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青合,该行客户经理。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腾飞,男,198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和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和县支行与李腾飞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和县支行于2017年0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和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34元,减半收取计117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和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胡瑞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国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