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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行申1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常丽萍、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常丽萍,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广州道勤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行申15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常丽萍,女,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现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委托代理人:张佩琪,广东广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号。法定代表人:彭高峰,主任。原审第三人:广州道勤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就路**号***房。法定代表人:何英汉,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常丽萍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原审第三人广州道勤投资有限公司确认行政协议无效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6)粤71行终9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常丽萍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常丽萍自愿申请撤回再审申请,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丽萍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秦红梅审判员  方丽达审判员  付庆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