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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3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詹健与吴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施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健,吴忠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3民初431号原告詹健,男,1979年9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施秉县人,住贵州省施秉县。被告吴忠平,男,1984年5月3日出生,贵州省施秉县人,住施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詹健诉被告吴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8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龙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