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3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詹健与吴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施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健,吴忠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3民初431号原告詹健,男,1979年9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施秉县人,住贵州省施秉县。被告吴忠平,男,1984年5月3日出生,贵州省施秉县人,住施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詹健诉被告吴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8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龙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