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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2执恢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段守文、杜金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守文,杜金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恢57号申请执行人段守文(身份证号码230702197602171612),男,汉族,1976年2月27日出生,现住。被执行人杜金成(身份证号码370620197004174539),男,汉族,1970年4月17日出生,现住址。本院在执行本院的(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关于上述当事人之间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杜金成名下的位于威海市环翠区万福山庄-194号-506室房屋。现案外人对查封房屋提出执行异议,本院正在审查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7)鲁1092执恢5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志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