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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4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某、胡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24执3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84年9月23日生,汉族,住魏县。被执行人:胡某,女,1982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成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胡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武越兴审 判 员  师 甲人民陪审员  孙 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振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