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执2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月芬、周国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月芬,周国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2166号申请执行人:陈月芬,女,194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周国东,男,195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陈月芬与被执行人周国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225民初21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国东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陈月芬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国东归还借款本金9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77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月芬于2017年6月20日以与被执行人周国东达成执行和解,但未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执行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2166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叶 曙审 判 员 蔡丹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翁悦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