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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222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万凤霞与被执行人张付强、宋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凤霞,张付强,宋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222执175号申请执行人:万凤霞,女,195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巴里坤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娟(原告儿媳),女,197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巴里坤县。被执行人:张付强,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巴里坤县。被执行人:宋建文,男,195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巴里坤县。申请执行人万凤霞与被执行人张付强、宋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里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222民初837号民事���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付强、宋建文应支付万凤霞案款323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万凤霞要求被执行人张付强、宋建文应给付案件款32300元,本案执行费425元。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付强、宋建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宋建文工资账户。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张付强、宋建文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据此,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被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虎审判员 达列力汗·哈依沙拜审判员 吕   晨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阿拜·哈 斯木阿恒 关注公众号“”